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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81號

妨害風化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潘翠雪王士珮絲鈺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781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公訴人
具 保 人 乙○○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即被告甲○○涉嫌妨害風化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釋放被告。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法 官 王士珮

法 官 絲鈺雲

書記官 江文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81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風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