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5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636號

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何燕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636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7 月16日所為97年度訴字第3636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上揭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中「甲○○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之文字,應更正為「甲○○共同商業負責人」。

理由

一、判決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 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由法院以裁定更正,此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事實及理由欄業已論述被告所為係集合犯,故前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關於「連續」之文字,顯係贅載,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法 官 何燕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636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商業會計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