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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9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曾正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794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760 號),本院裁定改用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94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4年12月7 日出所,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4年12月8 日以94年度毒偵字第66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6年9 月26日以96年度訴字第1107號各判處有期徒刑6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現執行中)。詎其猶不知悔改,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復復基於施用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6年11月25日17時許,在臺北縣中和市○○路朋友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吸食器內燒烤之方式,施用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乙次。另基於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同日18時許,在上址,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再點火燃燒之方式,施用第1 級毒品海洛因乙次。嗣警察接受線報,於同日18時15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臺北縣中和市○○路127 巷27弄31號1 樓搜索,經警採集尿液送檢驗結果確呈甲基安非他命及嗎啡陽性反應,始知上情。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760 號偵查卷第15頁、本院97年3 月19日簡式審判筆錄),而被告為警查獲後所採集之尿液經送檢驗結果確呈甲基安非他命及嗎啡陽性反應,此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 紙在卷可憑(見上開偵查卷第6 頁),足徵其自白與事實相符。又被告前於94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4年12月7 日出所,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4年12月8 日以94年度毒偵字第66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6年9 月26日以96年度訴字第1107號各判處有期徒刑6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現執行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是以,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施用第1 級毒品海洛因及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處。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1 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 項之施用第2 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1 級毒品海洛因、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意在供己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2 罪間,犯意各別,顯係另行起意,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素行不佳,多次漠視法令之禁制,恣意濫用毒品,戕害己身,顯無悔改之意,惟於他人尚無明顯重大危害,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三、本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季青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曾正耀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1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2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94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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