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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835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廖怡貞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835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8年度執聲字第18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5 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5 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附表編號1 至編號5 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5 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就此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6 、7 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6 、7 所示之刑,其犯罪時間係在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經判決確定後,自不得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6 、7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與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第220 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編│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偵查案號(臺│最後事實審法院 │確定判決  ││號│ │ │期 │灣板橋地方法├────┬────┼──┬────┤│ │ │ │ │院檢察署) │案 號 │判決日期│案號│確定日期│├─┼────┼────┼───┼──────┼────┼────┼──┼────┤│1 │施用第一│有期徒刑│97年7 │97年度毒偵字│本院97年│97年11月│同前│97年12月││ │級毒品 │8 月 │月10日│第5990號 │度訴字第│25日 │ │15日 ││ │ │ │ │ │4218號 │ │ │ │├─┼────┼────┼───┼──────┼────┼────┼──┼────┤│2 │施用第一│有期徒刑│97年10│97年度毒偵字│本院97年│98年1 月│同前│98年2 月││ │級毒品 │7 月 │月22日│第8711號 │度訴字第│23日 │ │19日 │├─┼────┼────┼───┤ │5338號 │ │ │ ││3 │施用第二│有期徒刑│97年10│ │ │ │ │ ││ │級毒品 │4 月 │月18日│ │ │ │ │ │├─┼────┼────┼───┼──────┼────┼────┼──┼────┤│4 │竊盜 │有期徒刑│97年7 │97年度偵字第│本院98年│98年2 月│同前│98年3 月││ │ │6 月 │月23日│26751 號 │度簡字第│10日 │ │5 日 ││ │ │ │ │ │676 號 │ │ │ │├─┼────┼────┼───┼──────┼────┼────┼──┼────┤│5 │竊盜 │有期徒刑│97年9 │97年度偵字第│本院98年│98年3 月│同前│98年5 月││ │ │3 月 │月17日│27545 號 │度簡字第│31日 │ │11日 ││ │ │ │ │ │2119號 │ │ │ │├─┼────┼────┼───┼──────┼────┼────┼──┼────┤│6 │施用第一│有期徒刑│98年1 │98年度毒偵字│本院98年│98年3月 │同前│98年4 月││ │級毒品 │10月 │月21日│第1037號 │度訴字第│31日 │ │16日 │├─┼────┼────┼───┤ │792 號 │ │ │ ││7 │施用第二│有期徒刑│98年1 │ │ │ │ │ ││ │級毒品 │4 月 │月18日│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廖怡貞

  書記官 林惠齡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835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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