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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835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許炎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835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依司法院釋字第662 號解釋意旨,數罪併罰之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6 個月者,仍得易科罰金,併予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許炎灶

書記官 屠衛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  名│宣  告  刑│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及│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及│
│號│      │          │          │案號      │法院及案號│確定日期  │
├─┼───┼─────┼─────┼─────┼─────┼─────┤
│1 │毒品危│有期徒刑陸│96年11月某│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97年3 月4 │
│  │害防制│月,如易科│日        │方法院檢察│方法院97年│日判決、97│
│  │條例  │罰金,以新│          │署96年度毒│度簡字第13│年3 月28日│
│  │      │臺幣壹仟元│          │偵字第9109│07號      │確定      │
│  │      │折算壹日  │          │號        │          │          │
├─┼───┼─────┼─────┼─────┼─────┼─────┤
│2 │竊盜  │有期徒刑伍│96年9 月3 │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98年3 月6 │
│  │      │月,如易科│日        │方法院檢察│方法院98年│日判決、98│
│  │      │罰金,以新│          │署97年度偵│度簡字第79│年3 月30日│
│  │      │臺幣壹仟元│          │字第6059號│6 號      │確定      │
│  │      │折算壹日  │          │          │          │          │
├─┴───┴─────┴─────┴─────┴─────┴─────┤
│備註: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刑,已於97年6 月12日至97年12月11日執行。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835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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