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83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835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依司法院釋字第662 號解釋意旨,數罪併罰之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6 個月者,仍得易科罰金,併予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 名│宣 告 刑│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及│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及│ │號│ │ │ │案號 │法院及案號│確定日期 │ ├─┼───┼─────┼─────┼─────┼─────┼─────┤ │1 │毒品危│有期徒刑陸│96年11月某│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97年3 月4 │ │ │害防制│月,如易科│日 │方法院檢察│方法院97年│日判決、97│ │ │條例 │罰金,以新│ │署96年度毒│度簡字第13│年3 月28日│ │ │ │臺幣壹仟元│ │偵字第9109│07號 │確定 │ │ │ │折算壹日 │ │號 │ │ │ ├─┼───┼─────┼─────┼─────┼─────┼─────┤ │2 │竊盜 │有期徒刑伍│96年9 月3 │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98年3 月6 │ │ │ │月,如易科│日 │方法院檢察│方法院98年│日判決、98│ │ │ │罰金,以新│ │署97年度偵│度簡字第79│年3 月30日│ │ │ │臺幣壹仟元│ │字第6059號│6 號 │確定 │ │ │ │折算壹日 │ │ │ │ │ ├─┴───┴─────┴─────┴─────┴─────┴─────┤ │備註: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刑,已於97年6 月12日至97年12月11日執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