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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171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戴嘉清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171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28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本院98年度訴緝字第68號判決及98年度訴字第1351號判決,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2 之犯罪日期應予更正為「97年8 月12日14時40分許之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點」),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戴嘉清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171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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