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29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299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於台灣台北監獄台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8 月3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葉振裕」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葉振裕」,顯係「甲○○」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