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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681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陳正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681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煙毒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煙毒等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1月又21日,於90年5 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煙毒等案件,經判決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1月又21日,於90年5 月25日送監執行,現已經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司於98年10月30日以法矯字第0980043401號及所附臺灣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正昇

書記官 林文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681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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