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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002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陳鴻清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6002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40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10月確定,於民國(下同)96年11月6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11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2412號、本院以96年度簡上字第621 號、95年度易字第2316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桃簡字第2036號及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3493號、96年度易字第3863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在案,並於98年3 月18日,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117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0月確定,刑期起算日期為96年11月16日,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99年8月27日,縮刑期滿日期為99年8 月1 日,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8年11月23日法矯司字第0980907415號函、臺灣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鴻清

書記官 黃頌棻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002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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