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1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12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3 月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生日「民國63年10月21日生」應更正為「民國63年6月25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生日「民國63年10月21日生」,顯係「民國63年6 月25日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