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12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128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公訴人
- 具 保 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緝字第514 號、98年度毒偵字第66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即被告甲○○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 元繳納現金後,業已停止拘禁。
二、茲以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即被告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