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調字第65號
調 解 成 立 筆 錄
- 聲請人
- 丙○○ 民國8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己○○ 民國8
- 相對人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 丑○○
- 相對人
- 戊○○ 民國8
- 相對人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壬○○ 民國8
- 相對人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 辛○○
- 相對人
- 子○○ 民國8
- 相對人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 庚○○
- 相對人
- 甲○○ 民國8
- 相對人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癸○○
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調字第65號因98年度少調字第506 號妨害自由等事件移付調解,於中華民國98年5 月6 日下午4 時整在本院板橋第二院區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調解委員 陳阿治到庭關係人:聲請人丙○○、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己○○、兼法定代理人丑○○、相對人戊○○、兼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壬○○、兼法定代理人辛○○、相對人子○○、兼法定代理人庚○○、相對人甲○○、兼法定代理人癸○○調解成立協議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己○○及兼法定代理人丑○○、戊○○及兼法定代理人丁○○、壬○○及兼法定代理人辛○○、子○○及兼法定代理人庚○○、甲○○及兼法定代理人癸○○願向聲請人丙○○道歉,並當場以口頭方式向聲請人丙○○道歉。
二、聲請人丙○○及其法定代理人乙○○願意無條件原諒相對人己○○、戊○○、壬○○、子○○、甲○○,並同意給予其等一次改過自新之機會。
三、聲請人丙○○及其法定代理人乙○○之其餘請求拋棄。
四、程序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協議內容經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