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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3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徐子涵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238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另案於臺灣台北監獄台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942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為有罪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2640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由同法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237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戒治成效良好,經同法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1295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期間付保護管束,於91年 1月23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而執行完畢,並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1年度戒毒偵字第18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 5年內之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4年度簡字第3587號判處有期徒刑 5月,如易科罰金,以300元折算 1日,上訴後並經同法院以94年度簡上字第656號判決駁回上訴,後與其另犯之藥事法案件,經減刑為2 月15日、7 月,應執行8 月15日,於97年11月2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尚未構成累犯,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下稱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7年8 月8 日10時,在臺北縣中和市○○路263 巷18弄16號,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8 月8 日8 時6 分許,為警在其住處前查獲另案遭通緝之甲○○,並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與審理時坦承不諱,且其於上揭時地為警查獲時所採取之尿液,經送請檢驗結果,呈現甲基安非他命代謝物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乙紙附卷可稽,足徵被告前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施用、持有。次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經觀察、勒戒後,檢察官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 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 年,強制戒治期滿,應即釋放,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應依一般刑事訴訟程序予以起訴論罪科刑,此觀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 項、第2 項、第23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自明。本件施用毒品案件依前述規定自應予以起訴論罪科刑。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後之施用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經觀察勒戒及論罪科刑後,仍未能戒絕毒癮,顯見其戒絕毒癮之意念非堅,惟念其施用毒品行為,乃屬對自身健康之戕害行為,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公訴人以前經判處有期徒刑6 月,再犯顯無悔意,求處有期徒刑9 月云云,惟本件被告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僅1 次,且被告前次之犯行,尚未執行完畢,實無從判定無悔意,認檢察官之求刑顯然過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 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建如到庭執行職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子涵

書記官 張桐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2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38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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