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5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2581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緝字第1132號),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部分補充「甲○○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民國82年6 月29日以82年度上訴字第997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0月確定,並與所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經同院於82年9 月20日以82年度上訴字第153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之案件,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6 月;又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83年3 月21日以83年度訴字第503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4 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於85年5 月27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嗣該保護管束經撤銷,而執行5 年3 月11日之殘刑,於93年7 月24日執行完畢。」,及更正「甲○○與『陳先生』等詐欺集團成員係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分別於95年9 月至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日期以前,在俊鎧有限公司,謊稱因公司經營需訂購貨物為詐術,致博多國際流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博多公司)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編號所示日期,交付如各該編號所示之貨物。」;另證據部分補充「甲○○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經濟部97年8 月28日經授中字第09735111430 號函。」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被告甲○○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與自稱「陳先生」、「林先生」、「黃俊強」之成年男子,就上揭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再者,「陳先生」等詐欺集團成員,係分別自95年9 月初起至同年11月左右,以俊鎧有限公司電話撥打至博多公司,而各別訂購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之貨品等情,除經證人魏凌雲證述明確,並有銷貨單在卷可憑(見偵㈡卷第26、27頁、偵㈠卷第9 至33頁),足見如附表一各該標號所示犯行,在時間上皆有相當差距,且係在前一犯行遂行後,始再行起意詐騙,而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之各罪,自應分論併罰,檢察官認應論以接續犯,容有誤會。又被告有前述之犯罪科刑紀錄,於93年7 月2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附表一所示各罪,均為累犯,皆應依法加重其刑。另博多公司於95年9 月13日、95年10月24日受騙而出貨之項目,分別如附表一所示,有銷貨單3 紙在卷可憑(見偵㈠卷第10、32頁),起訴書漏載附表一編號⒊②、③及編號⒚③部分,容有未洽。 四、爰審酌被告貪圖不正利益,竟交付證件資料擔任公司人頭負責人,共同詐騙貨物,造成博多公司蒙受金錢損失,不僅擾亂商業交易往來秩序,亦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其餘詐騙者之真實身分,更不利於被害之博多公司追索求償,行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尚有悔意,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得、所生實害及其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查被告本案犯罪時間雖在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規定之基準日之前,然其係於前述條例施行前經通緝(95年12月29日遭通緝),並遲至98年4 月17日始為警緝獲,依該條例第5 條規定係不得減刑,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8條、第339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款、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景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洪珮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附表: ┌──┬───────────────────┐ │編號│ 罪 名 及 科 刑 │ ├──┼───────────────────┤ │ 1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5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6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7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8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9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0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1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2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3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4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5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6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7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8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9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0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附表一 ┌──┬───────┬──────┬───────┐ │項次│ 出 貨 日 期 │ 品 名 │金額(新臺幣)│ ├──┼───────┼──────┼───────┤ │ 1 │ 95年9 月 8日│ 鱈魚切片 │ 4,620元 │ ├──┼───────┼──────┼───────┤ │ 2 │ 95年9 月12日│ 草 蝦 │ 4,800元 │ ├──┼───────┼──────┼───────┤ │ 3 │①95年9 月13日│ 草 蝦 │ 7,980元 │ │ ├───────┼──────┼───────┤ │ │②95年9 月13日│ 草 蝦 │ 55,860元 │ │ ├───────┼──────┼───────┤ │ │③95年9 月13日│ 草 蝦 │ 104,640元 │ ├──┼───────┼──────┼───────┤ │ 4 │①95年9 月14日│ 草 蝦 │ 28,800元 │ │ ├───────┼──────┼───────┤ │ │②95年9 月14日│ 草 蝦 │ 26,160元 │ ├──┼───────┼──────┼───────┤ │ 5 │ 95年9 月15日│鱈魚切片、市│ 36,660元 │ │ │ │腳肉 │ │ ├──┼───────┼──────┼───────┤ │ 6 │①95年9 月16日│ 草 蝦 │ 26,160元 │ │ ├───────┼──────┼───────┤ │ │②95年9 月16日│ 草 蝦 │ 18,240元 │ ├──┼───────┼──────┼───────┤ │ 7 │①95年9 月19日│ 草 蝦 │ 174,240元 │ │ ├───────┼──────┼───────┤ │ │②95年9 月19日│ 蒲 燒 鰻 │ 2,500元 │ ├──┼───────┼──────┼───────┤ │ 8 │ 95年9 月21日│藍斑、草蝦 │ 98,960元 │ ├──┼───────┼──────┼───────┤ │ 9 │①95年9 月25日│ 鱈魚切片 │ 9,540元 │ │ ├───────┼──────┼───────┤ │ │②95年9 月25日│ 海肥蝦 │ 4,560元 │ ├──┼───────┼──────┼───────┤ │ 10 │①95年10月1 日│ 草 蝦 │ 43,200元 │ │ ├───────┼──────┼───────┤ │ │②95年10月1 日│ 草 蝦 │ 47,880元 │ │ ├───────┼──────┼───────┤ │ │③95年10月1 日│ 草 蝦 │ 15,960元 │ │ ├───────┼──────┼───────┤ │ │④95年10月1 日│ 鱈魚切片 │ 7,950元 │ │ ├───────┼──────┼───────┤ │ │⑤95年10月1 日│ 蒲 燒 鰻 │ 5,000元 │ │ ├───────┼──────┼───────┤ │ │⑥95年10月1 日│ 鱈魚切片 │ 3,180元 │ ├──┼───────┼──────┼───────┤ │ 11 │①95年10月2 日│ 草 蝦 │ 31,920元 │ │ ├───────┼──────┼───────┤ │ │②95年10月2 日│ 鱈魚切片 │ 33,000元 │ │ ├───────┼──────┼───────┤ │ │③95年10月2 日│草蝦、海肥蝦│ 199,400元 │ │ │ │、藍斑 │ │ ├──┼───────┼──────┼───────┤ │ 12 │①95年10月5 日│ 草 蝦 │ 167,040元 │ │ ├───────┼──────┼───────┤ │ │②95年10月5 日│海肥蝦、藍斑│ 93,280元 │ │ │ │、市腳肉 │ │ ├──┼───────┼──────┼───────┤ │ 13 │①95年10月9 日│ 鱈魚切片 │ 6,360元 │ │ ├───────┼──────┼───────┤ │ │②95年10月9 日│ 鱈魚切片 │ 1,590元 │ ├──┼───────┼──────┼───────┤ │ 14 │①95年10月11日│草蝦、海肥蝦│ 185,828元 │ │ │ │、海草蝦 │ │ │ ├───────┼──────┼───────┤ │ │②95年10月11日│ 草 蝦 │ 175,080元 │ │ ├───────┼──────┼───────┤ │ │③95年10月11日│ 蒲 燒 鰻 │ 5,200元 │ ├──┼───────┼──────┼───────┤ │ 15 │①95年10月14日│ 市 腳 肉 │ 17,400元 │ │ ├───────┼──────┼───────┤ │ │②95年10月14日│ 藍 斑 │ 37,500元 │ ├──┼───────┼──────┼───────┤ │ 16 │①95年10月16日│帝王蟹、日本│ 5,574元 │ │ │ │圓鱈切片 │ │ │ ├───────┼──────┼───────┤ │ │②95年10月16日│ 草 蝦 肉 │ 600元 │ ├──┼───────┼──────┼───────┤ │ 17 │①95年10月18日│ 草 蝦 │ 10,800元 │ │ ├───────┼──────┼───────┤ │ │②95年10月18日│ 草 蝦 │ 26,760元 │ │ ├───────┼──────┼───────┤ │ │③95年10月18日│ 鱈魚切片 │ 15,900元 │ │ ├───────┼──────┼───────┤ │ │④95年10月18日│ 草 蝦 │ 10,800元 │ │ ├───────┼──────┼───────┤ │ │⑤95年10月18日│ 草 蝦 │ 63,120元 │ │ ├───────┼──────┼───────┤ │ │⑥95年10月18日│ 帝 王 蟹 │ 58,195元 │ ├──┼───────┼──────┼───────┤ │ 18 │①95年10月21日│蒲燒鰻、草蝦│ 20,120元 │ ├──┼───────┼──────┼───────┤ │ │②95年10月21日│鱈魚切片、帝│ 135,023元 │ │ │ │王蟹、市腳肉│ │ │ │ │、蒲燒鰻、草│ │ │ │ │蝦 │ │ │ ├───────┼──────┼───────┤ │ │③95年10月21日│ 草 蝦 │ 21,600元 │ ├──┼───────┼──────┼───────┤ │ 19 │①95年10月24日│市腳肉、藍斑│ 108,920元 │ │ │ │、草蝦 │ │ │ ├───────┼──────┼───────┤ │ │②95年10月24日│ 草 蝦 │ 64,800元 │ │ ├───────┼──────┼───────┤ │ │③95年10月24日│ 草 蝦 │ 1,500元 │ ├──┼───────┼──────┼───────┤ │ 20 │ 95年11月1 日│鱈魚切片、帝│ 302,004元 │ │ │ │王蟹、市腳肉│ │ │ │ │、蒲燒鰻、草│ │ │ │ │蝦、藍斑 │ │ └──┴───────┴──────┴───────┘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