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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29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蘇揚旭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3297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案件(來文字號:乙○慎庚99執4315字第3219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99年2 月22日98年度易字第3297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甲○○出生年月日「民國73年5 月12日生」

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70年5 月15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甲○○出生年月日「民國73年5 月12日生」之記載,係「民國70 年5月15日生」之誤繕,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茲參照前開說明,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揚旭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297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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