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29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3297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案件(來文字號:乙○慎庚99執4315字第3219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99年2 月22日98年度易字第3297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甲○○出生年月日「民國73年5 月12日生」
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70年5 月15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甲○○出生年月日「民國73年5 月12日生」之記載,係「民國70 年5月15日生」之誤繕,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茲參照前開說明,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