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74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743號
- 被告
- 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犯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規定,於民國98年3 月27日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惟復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羈押原因及其必要性仍然存在,應予繼續羈押,故應自98年6 月27日起,再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