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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743號

恐嚇取財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戴嘉清林晏鵬陳信旗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743號

被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犯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規定,於民國98年3 月27日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惟復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羈押原因及其必要性仍然存在,應予繼續羈押,故應自98年6 月27日起,再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林晏鵬

法 官 陳信旗

                   書記官 陳昭綾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743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取財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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