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貪污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佳烜 選任辯護人 王東山律師 林孝甄律師 張振興律師 被 告 謝朝靖 選任辯護人 葉建廷律師 被 告 詹亦樹 選任辯護人 陳峰富律師 施汎泉律師 蔡宜蓁律師 被 告 黃連春 選任辯護人 黃明郎律師 被 告 鄭念益 選任辯護人 莊秀銘律師 徐紹鐘律師 林殷廷律師 被 告 王來因 選任辯護人 秦嘉逢律師 被 告 沈學聖 選任辯護人 馮志剛律師 被 告 吳玉秋 選任辯護人 章修璇律師 蕭世光律師 被 告 熊鎮 選任辯護人 陳宏杰律師 蔡育霖律師 高鳳英律師 被 告 黃秀梨 選任辯護人 盧國勳律師 陳怡文律師 梁世樺律師 被 告 林清松 選任辯護人 蔡欽源律師(言詞辯論後已死亡) 陳秋萍律師 林昱瑩律師 被 告 廖根木 選任辯護人 吳錫欽律師 被 告 林文烜 選任辯護人 郭香吟律師 許坤立律師 被 告 陳淑女 選任辯護人 王信凱律師 前列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昱瑩律師 被 告 翁千惠 選任辯護人 陳明律師 被 告 游媗妅 選任辯護人 鍾欣惠律師 粘舜權律師 被 告 魏榮輝 選任辯護人 陳麗真律師 被 告 林祈帆 選任辯護人 黃麗蓉律師 被 告 陳君信 選任辯護人 黃鴻湖律師 被 告 佳欣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蘇貴美 選任辯護人 薛松雨律師 蘇夏曦律師 被 告 國鶯通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曾炳 被 告 林詩惠 被 告 陳麗淑 被 告 陳世書 前列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許進德律師 前列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許峻鳴律師 被 告 陳淑華 被 告 協一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羅永發 被 告 姊妹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國典 被 告 詹進旺 被 告 吉象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許琀棋 被 告 鴻禧通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薛金良 被 告 驊邦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士偉 被 告 李潔玲 被 告 隆興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盧進鎰 選任辯護人 劉興業律師 被 告 太豐旅行社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丁朝明 被 告 連福旅行社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陳奕翔 被 告 劉美忻 選任辯護人 劉興業律師 被 告 翁炳贊 選任辯護人 李後政律師 被 告 劉素愛 被 告 朱碧珍 被 告 福圓通運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陳連振 被 告 裕順通運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馬景仲 前列五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李後政律師 被 告 日光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金好 被 告 黃培松 選任辯護人 鍾開榮律師 被 告 大千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月琴 被 告 林勝利 被 告 世界聯合通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靖宇 被 告 黃秀逸 前列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鍾開榮律師 被 告 陳志育 選任辯護人 陳信亮律師 被 告 洪陳國 選任辯護人 黃心賢律師 被 告 劉錦煌 選任辯護人 黃心賢律師 被 告 謝麗玲 選任辯護人 黃心賢律師 被 告 林坤郎 選任辯護人 孫志堅律師 被 告 李秋維 選任辯護人 黃淑琳律師 被 告 李文富 選任辯護人 林廷隆律師 被 告 林金耀 選任辯護人 黃心賢律師 被 告 蘇伯聰 選任辯護人 黃淑琳律師 被 告 陳志泉 選任辯護人 黃心賢律師 被 告 李瓊蓉 選任辯護人 黃淑琳律師 被 告 秦友茂 選任辯護人 黃心賢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德川律師 被 告 李萬興 選任辯護人 黃心賢律師 被 告 林清明 選任辯護人 黃淑琳律師 被 告 方進陸 選任辯護人 黃淑琳律師 被 告 邱顯童 選任辯護人 粘舜權律師 被 告 周文森 選任辯護人 黃心賢律師 被 告 游金能 被 告 林正宗 被 告 陳欽生 被 告 翁建利 選任辯護人 黃柏彰律師 被 告 高隆明 被 告 蘇明中 前列四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沈建宏律師 被 告 楊文安 選任辯護人 王嘉斌律師 周福珊律師 賴玉梅律師 被 告 周繁盛 選任辯護人 王嘉斌律師 周福珊律師 賴玉梅律師 被 告 陳培錐 被 告 張寶日 前列七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景玉鳳律師 被 告 楊春華 選任辯護人 陳明宗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欄內關於「附表壹」應更正為「附表壹之一」;另附表壹之一之後應增加如附件所示之「附表壹之二」;另附表貳之七「附表壹之一編號284 部分」應刪除。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欄內關於「附表壹」,顯係「附表壹之一」之誤寫;另附表壹之一之後漏載如附件所示之「附表壹之二」;又附表貳之七「附表壹之一編號284 部分」顯係贅載應刪除。以上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陳世旻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附件】 ┌──┬────┬──────┬────────┬─────┬──────┬──────┬───────┬───────┐ │案號│決標日期│ 招標方式 │ 採購名稱 │ 得標廠商 │參與競標廠商│ 決標金額 │ 評選委員 │ 備 考 │ ├──┼────┼──────┼────────┼─────┼──────┼──────┼───────┼───────┤ │ 1 │94.3.21 │公開評選 │94年度鎮民免費公│國鶯運通有│台北客運公司│14,999,887 │內聘委員: │ │ │ │ │(採最有利標)│車委託民間營運案│限公司 │、頂呱呱通運│ │謝朝靖、詹亦樹│ │ │ │ │ │ │ │公司、泰發交│ │黃連春、吳玉秋│ │ │ │ │ │ │ │通公司 │ │陳君信 │ │ │ │ │ │ │ │ │ │外聘委員: │ │ │ │ │ │ │ │ │ │吳木富、汪海鄂│ │ │ │ │ │ │ │ │ │徐金基、陳嘉欽│ │ ├──┼────┼──────┼────────┼─────┼──────┼──────┼───────┼───────┤ │ 2 │95.2.27 │公開評選 │95年度鎮民免費公│國鶯運通有│日光客運公司│ 9,750,000 │內聘委員: │議價主持人: │ │ │ │ │車委託民間營運案│限公司 │、台北客運公│ │謝朝靖、詹亦樹│謝朝靖 │ │ │ │ │ │ │司 │ │黃連春、吳玉秋│承辦人:鄭念益│ │ │ │ │ │ │ │ │黃秀梨 │ │ │ │ │ │ │ │ │ │外聘委員: │ │ │ │ │ │ │ │ │ │汪海鄂、徐金基│ │ │ │ │ │ │ │ │ │陳榮明、楊立奇│ │ ├──┼────┼──────┼────────┼─────┼──────┼──────┼───────┼───────┤ │ 3 │95.12.25│公開招標 │96年度鎮民免費公│國鶯運通有│鴻禧通運公司│11,787,984 │ │ │ │ │ │ │車委託民間營運案│限公司 │、福圓通運公│ │ │ │ │ │ │ │ │ │司 │ │ │ │ ├──┼────┼──────┼────────┼─────┼──────┼──────┼───────┼───────┤ │ 4 │96.12.19│公開招標 │97年度鎮民免費公│國鶯運通有│裕順通運公司│11,745,000 │ │ │ │ │ │ │車委託民間營運案│限公司 │、世界聯合通│ │ │ │ │ │ │ │ │ │運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