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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23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汪怡君楊筑婷楊仲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簡上字第239號

上訴人
甲○○
即被告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4 月6 日所為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以及於98年4 月27日所為裁定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及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上訴人即被告甲○○年齡出生年月日「45歲(民國52年12月11日生)」均應更正為「43歲(民國54年12月11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及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上訴人即被告甲○○年齡出生年月日均誤載為「45歲(民國52年12月11日生)」,惟此等文字誤繕要核與各該判決、裁定之實質內容無礙,則依前開說明,自應分別更正為「43歲(民國54年12月11日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九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楊仲農

書記官 陳香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239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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