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8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古秋菊徐蘭萍陳昭筠

原告
金源豐工程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高誼
送達代收人
徐維良律師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簡字第4203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古秋菊

                   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陳昭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鍾惠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本院…」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