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簡字第42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0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金源豐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高誼 送達代收人 徐維良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簡字第4203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古秋菊 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陳昭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鍾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