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25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252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79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分有前揭裁判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此正本與原本無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3 │ ├────────┼───────────┼───────────┼───────────┤ │罪名 │施用第1 級毒品罪 │施用第2 級毒品罪 │施用第1 級毒品罪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1 年2 月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 │ │條第1 項 │條第2 項 │條第1 項 │ ├────────┼───────────┼───────────┼───────────┤ │犯罪日期 │96年5 月8 日 │96年5 月8 日 │96年10月17日 │ ├────────┼───────────┼───────────┼───────────┤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96年度毒偵字第3666號 │96年度毒偵字第3666號 │96年度毒偵字第8536號 │ ├──┬─────┼───────────┼───────────┼───────────┤ │最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號 │97年度上訴字第4601號 │97年度上訴字第4601號 │97年度訴字第11號 │ │實 ├─────┼───────────┼───────────┼───────────┤ │審 │判決日期 │96年12月25日 │97年12月25日 │97年2 月22日 │ ├──┼─────┼───────────┼───────────┼───────────┤ │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號 │97年度上訴字第4601號 │97年度上訴字第4601號 │97年度訴字第11號 │ │決 ├─────┼───────────┼───────────┼───────────┤ │ │確定日期 │97年1 月10日 │97年1 月10日 │97年3 月13日 │ ├──┴─────┴───────────┴───────────┴───────────┤ │附註:編號1 、2 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