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6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029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朱敏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029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98年度執聲字第13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除編號3 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判決確定日期應補充為「97年11月19日」、編號4 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犯罪日期應更正為「97年7 月10日為警採集尿液檢體前約於26小時扣除為警查獲後不可能施用毒品期間內之某時」、編號5 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犯罪日期應更正為「97年7 月10日為警採集尿液檢體前約於96小時扣除為警查獲後不可能施用毒品期間內之某時」外,餘如聲請人附表所載),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故本件聲請認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敏賢

         書記官 朱烈稽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029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