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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64號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朱嘉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64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甲○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零陸柒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列為第二級毒品,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為違禁物;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2 款、第4 條第2 項、第10條第2 項、第11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彥竣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60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查扣之白色透明結晶1 包(淨重0.068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0.0678公克,聲請書誤植為淨重0.068 公克),經檢驗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7年8 月25日航藥鑑字第0974343 號鑑定書1 紙附卷足憑,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朱嘉川

書記官 陳聖儒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64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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