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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725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曾淑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725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

上列被告因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8 月6 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所附附表應更正為如本件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聲請人所附原附表共計有編號1 至4 之罪,而原裁定引用聲請人所附原附表,惟原本及其正本後所附附表漏印聲請人所附原附表第2 頁即編號4 之罪部分,顯係如本件附表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將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部分更正為如本件附表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曾淑娟

書記官 謝雪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725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