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24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247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原名莊英杰
(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8 月2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第三行「民國98年4 月16日為警採尿時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應更正為「民國97年4 月16日為警採尿時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第三行「民國98年4月16日為警採尿時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顯係「民國97年4 月16日為警採尿時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更正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