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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247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謝梨敏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247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原名莊英杰

          (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8 月2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第三行「民國98年4 月16日為警採尿時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應更正為「民國97年4 月16日為警採尿時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第三行「民國98年4月16日為警採尿時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顯係「民國97年4 月16日為警採尿時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更正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梨敏

書記官 翁子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247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