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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299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吳幸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299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台灣台北監獄台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8 月3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葉振裕」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葉振裕」,顯係「甲○○」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吳幸娥

書記官 黃頌棻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299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