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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014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廖怡貞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014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8年度執聲字第34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罪名│宣告│犯罪│偵查案號 │最後事實審 │判決│確定判決 │確定││ │刑 │日期│ │ │日期│ │日期│├──┼──┼──┼───────┼──────┼──┼──────┼──┤│竊盜│有期│97年│臺灣新竹地方法│臺灣高等法院│97年│同前 │97年││ │徒刑│4 月│院檢察署97年度│97年度上易字│12月│ │12月││ │4 月│2 日│偵字第2410號 │第2594號 │2 日│ │2 日│├──┼──┼──┼───────┼──────┼──┼──────┼──┤│竊盜│有期│97年│臺灣板橋地方法│本院97年度易│98年│臺灣高等法院│98年││ │徒刑│2 月│院檢察署97年度│字第3039號 │5 月│98年度上易字│6 月││ │1 年│28日│偵字第24741 號│ │8 日│第1527號 │25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廖怡貞

書記官 林惠齡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014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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