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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232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廖怡貞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232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8年度執聲字第35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案號 │最後事實審 │判決│確定│確定││ │ │ │ │ │日期│判決│日期│├───┼────┼─────┼───────┼──────┼──┼──┼──┤│施用第│有期徒刑│96年7 月28│臺灣板橋地方法│本院96年度簡│96年│同前│97年││二級毒│6 月 │日 │院檢察署96年度│字第8115號 │12月│ │3 月││品 │ │ │毒偵字第8749號│ │17日│ │26日│├───┼────┼─────┼───────┼──────┼──┼──┼──┤│竊盜 │有期徒刑│96年7 月28│臺灣臺北地方法│臺灣臺北地方│97年│同前│97年││ │5 月 │日 │院檢察署96年偵│法院97年度簡│4 月│ │5 月││ │ │ │字第16283號 │字第957 號 │25日│ │22日│├───┼────┼─────┼───────┼──────┼──┼──┼──┤│施用第│有期徒刑│96年9 月26│臺灣臺北地方法│臺灣臺北地方│97年│同前│97年││二級毒│3 月 │日採尿前96│院檢察署96年度│法院96年度簡│1 月│ │8 月││品 │ │小時內某時│毒偵字第3067、│字第4344號 │4 日│ │15日│├───┼────┼─────┤1796號 │ │ │ │ ││施用第│有期徒刑│96年11月5 │ │ │ │ │ ││二級毒│3 月 │日採尿前96│ │ │ │ │ ││品 │ │小時內某時│ │ │ │ │ │├───┼────┼─────┼───────┼──────┼──┼──┼──┤│竊盜 │有期徒刑│96年6 月21│臺灣士林地方法│臺灣士林地方│97年│同前│97年││ │1 年2 月│日 │院檢察署96年度│法院96年度易│5 月│ │7 月│├───┼────┼─────┤偵字第11608 號│字第2128號 │8 日│ │7 日││竊盜 │有期徒刑│96年7 月5 │ │ │ │ │ ││ │1 年 │日 │ │ │ │ │ │├───┼────┼─────┼───────┼──────┼──┼──┼──┤│施用第│有期徒刑│97年1 月9 │臺灣臺北地方法│臺灣臺北地方│97年│同前│97年││二級毒│10月 │日 │院檢察署97年度│法院97年度易│9 月│ │9 月││品 │ │ │毒偵字第1417號│字第1430號 │4 日│ │22日│├───┼────┼─────┼───────┼──────┼──┼──┼──┤│竊盜 │有期徒刑│96年12月25│臺灣臺北地方法│臺灣臺北地方│97年│同前│97年││ │10月 │日 │院檢察署97年度│法院97年度易│10月│ │11月││ │ │ │偵字第8421號 │字第1563號 │31日│ │24日│├───┼────┼─────┼───────┼──────┼──┼──┼──┤│施用第│有期徒刑│96年4 月24│臺灣板橋地方法│本院97年度易│98年│同前│98年││二級毒│8 月,減│日 │院檢察署96年度│字第270 號 │1 月│ │2 月││品 │為有期徒│ │毒偵字第10004 │ │8 日│ │2 日││ │刑4 月 │ │號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廖怡貞

書記官 林惠齡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232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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