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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333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俞秀美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333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8年度執聲字第34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本院97年度易字第1181號、97年度訴字第2371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俞秀美

書記官 謝怡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
│  罪      名  │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7 月     │
├───────┼─────────┼─────────┼─────────┤
│犯罪日期(民國│97年1 月8 日      │97年3 月18日      │ 97年3 月18日     │
│)            │                  │                  │                  │
├──┬────┼─────────┼─────────┼─────────┤
│偵查│機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機關│        │察署              │察署              │察署              │
│    │        │                  │                  │                  │
│及案├────┼─────────┼─────────┼─────────┤
│號  │案號    │97年度速偵字第138 │97年度毒偵字第3195│97年度毒偵字第3195│
│    │        │號                │號                │號                │
├──┼────┼─────────┼─────────┼─────────┤
│最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號    │97年度易字第1181號│97年度訴字第2371號│97年度訴字第2371號│
│實  ├────┼─────────┼─────────┼─────────┤
│審  │判決日期│ 97年5 月9 日     │  97年6 月20日    │ 97年6 月20日     │
├──┼────┼─────────┼─────────┼─────────┤
│確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號    │97年度易字第1181號│97年度訴字第2371號│97年度訴字第2371號│
│決  ├────┼─────────┼─────────┼─────────┤
│    │確定日期│ 97年7 月28日     │  97年7 月18日    │  97年7 月18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333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