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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775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彭全曄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775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8年度執聲字第47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按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業於民國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將原有期徒刑合併定應執行刑之上限提高至三十年,並無有利於受刑人,是經依同法第2 條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舊法即修正前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之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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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彭 全 曄

書記官 黃 頌 棻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  │宣 │犯   罪│偵查機關│ 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執行案號│備      註│
│ │   │  │      │    ├─┬───┬────┼─┬───┬────┤        │          │
│ │   │告 │日    期│   及   │法│案 號│判   決│法│案 號│確   定│        │          │
│  │   │  ├────┤        │ ├───┤日   期│ ├───┤日   期│        │          │
│號│名  │刑 │年 月 日│年度案號│院│年字號│年 月 日│院│年字號│年 月 日│        │          │
├─┼──┼──┼────┼────┼─┼───┼────┼─┼───┼────┼────┼─────┤
│01│毒品│有期│94.12.18│板橋地檢│板│95年度│95.02.10│板│95年度│95.03.16│板橋地檢│          │
│  │危害│徒刑│        │95年毒偵│橋│簡字第│       │橋│簡字第│     │96年執更│          │
│  │防制│五月│        │字第618 │地│578 號│     │地│578 號│        │字第1252│          │
│  │條例│    │        │號      │院│      │        │院│      │        │之1 號  │          │
├─┼──┼──┼────┼────┼─┼───┼────┼─┼───┼────┼────┼─────┤
│02│毒品│有期│94.01.14│板橋地檢│板│94年度│94.08.31│板│94年度│95.02.22│板橋地檢│          │
│  │危害│徒刑│        │94年偵字│橋│訴字第│       │橋│訴字第│     │96年執更│          │
│  │防制│三月│        │第1827號│地│927 號│     │地│927 號│        │字第1252│          │
│  │條例│  │        │        │院│      │        │院│      │        │之1 號  │          │
├─┼──┼──┼────┼────┼─┼───┼────┼─┼───┼────┼────┼─────┤
│03│槍砲│有期│94.01.14│板橋地檢│臺│94年度│95.03.08│最│95年度│95.06.29│板橋地檢│以上三罪原│
│  │彈藥│徒刑│(聲請書│94年偵字│灣│上訴字│        │高│台上字│        │96年執更│已更定應執│
│  │刀械│一年│誤載為「│第1827號│高│第3220│        │法│第3601│        │字第1252│行刑一年七│
│  │管制│二月│93年10月│        │院│號    │        │院│號    │        │之1 號  │月,已執畢│
│  │條例│,併│間」)  │        │  │      │        │  │      │        │        │          │
│  │    │科罰│        │        │  │      │        │  │      │        │        │          │
│  │    │金新│        │        │  │      │        │  │      │        │        │          │
│  │    │臺幣│        │        │  │      │        │  │      │        │        │          │
│  │    │三萬│        │        │  │      │        │  │      │        │        │          │
│  │    │元  │        │        │  │      │        │  │      │        │        │          │
├─┼──┼──┼────┼────┼─┼───┼────┼─┼───┼────┼────┼─────┤
│04│詐欺│有期│91.05.16│板橋地檢│板│97年度│97.11.14│板│97年度│97.12.15│板橋地檢│          │
│  │    │徒刑│(聲請書│91年偵字│橋│訴更字│        │橋│訴更字│        │97年執字│          │
│  │    │一年│附表誤載│第17620 │地│第2 號│        │地│第2 號│        │第18935 │          │
│  │    │,減│為「91年│號      │院│      │        │院│      │        │號      │          │
│  │    │為有│3 月間」│        │  │      │        │  │      │        │        │          │
│  │    │期徒│)      │        │  │      │        │  │      │        │        │          │
│  │    │刑六│        │        │  │      │        │  │      │        │        │          │
│  │    │月  │        │        │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775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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