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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803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何燕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803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49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分有前揭裁判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此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何燕蓉

書記官 李崇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3              │      4               │       5              │
├────────┼───────────┼───────────┼───────────┼───────────┼───────────┤
│罪名            │施用第2 級毒品罪      │施用第2 級毒品罪      │施用第2 級毒品罪      │施用第2 級毒品罪      │施用第2 級毒品罪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6 月          │
│                │減為有期徒刑3 月      │減為有期徒刑3 月      │                      │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
│                │第2 項                │第2 項                │條第2 項              │第2 項                │條第2 項              │
├────────┼───────────┼───────────┼───────────┼───────────┼───────────┤
│犯罪日期        │96年3 月29日          │96年4 月8 日          │96年4 月26日          │96年5 月10日          │96年6 月12日          │
├────────┼───────────┼───────────┼───────────┼───────────┼───────────┤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96年度毒偵字第2685號  │96年度毒偵字第2685號  │96年度毒偵字第2685號  │96年度毒偵字第2685號  │97年度毒偵字第285 號  │
├──┬─────┼───────────┼───────────┼───────────┼───────────┼───────────┤
│最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號      │96年度易字第1565號    │96年度易字第1565號    │96年度易字第1565號    │96年度易字第1565號    │97年度簡字第2433號    │
│實  ├─────┼───────────┼───────────┼───────────┼───────────┼───────────┤
│審  │判決日期  │96年12月10日          │96年12月10日          │96年12月10日          │96年12月10日          │97年5 月30日          │
├──┼─────┼───────────┼───────────┼───────────┼───────────┼───────────┤
│確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號      │96年度易字第1565號    │96年度易字第1565號    │96年度易字第1565號    │96年度易字第1565號    │97年度簡字第2433號    │
│決  ├─────┼───────────┼───────────┼───────────┼───────────┼───────────┤
│    │確定日期  │96年12月31日          │96年12月31日          │96年12月31日          │96年12月31日          │97年6 月30日          │
├──┴─────┴───────────┴───────────┴───────────┴───────────┴───────────┤
│備註:編號1 至4 所示之罪,業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803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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