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80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803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49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分有前揭裁判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此正本與原本無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3 │ 4 │ 5 │ ├────────┼───────────┼───────────┼───────────┼───────────┼───────────┤ │罪名 │施用第2 級毒品罪 │施用第2 級毒品罪 │施用第2 級毒品罪 │施用第2 級毒品罪 │施用第2 級毒品罪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6 月 │ │ │減為有期徒刑3 月 │減為有期徒刑3 月 │ │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 │ │第2 項 │第2 項 │條第2 項 │第2 項 │條第2 項 │ ├────────┼───────────┼───────────┼───────────┼───────────┼───────────┤ │犯罪日期 │96年3 月29日 │96年4 月8 日 │96年4 月26日 │96年5 月10日 │96年6 月12日 │ ├────────┼───────────┼───────────┼───────────┼───────────┼───────────┤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96年度毒偵字第2685號 │96年度毒偵字第2685號 │96年度毒偵字第2685號 │96年度毒偵字第2685號 │97年度毒偵字第285 號 │ ├──┬─────┼───────────┼───────────┼───────────┼───────────┼───────────┤ │最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號 │96年度易字第1565號 │96年度易字第1565號 │96年度易字第1565號 │96年度易字第1565號 │97年度簡字第2433號 │ │實 ├─────┼───────────┼───────────┼───────────┼───────────┼───────────┤ │審 │判決日期 │96年12月10日 │96年12月10日 │96年12月10日 │96年12月10日 │97年5 月30日 │ ├──┼─────┼───────────┼───────────┼───────────┼───────────┼───────────┤ │確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號 │96年度易字第1565號 │96年度易字第1565號 │96年度易字第1565號 │96年度易字第1565號 │97年度簡字第2433號 │ │決 ├─────┼───────────┼───────────┼───────────┼───────────┼───────────┤ │ │確定日期 │96年12月31日 │96年12月31日 │96年12月31日 │96年12月31日 │97年6 月30日 │ ├──┴─────┴───────────┴───────────┴───────────┴───────────┴───────────┤ │備註:編號1 至4 所示之罪,業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