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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875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朱敏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875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98年度執聲字第5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搶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搶奪等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除編號12所示搶奪案件之宣告刑應更正為「有期徒刑8 月」外,餘如聲請人附表所載),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故本件聲請認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敏賢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875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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