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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876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彭全曄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876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8年度執聲字第56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彭 全 曄

書記官 黃 頌 棻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  │宣 │犯   罪│偵查機關│ 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執行案號│備      註│
│ │   │  │      │    ├─┬───┬────┼─┬───┬────┤        │          │
│ │   │告 │日    期│   及   │法│案 號│判   決│法│案 號│確   定│        │          │
│ │   │  ├────┤        │ ├───┤日   期│ ├───┤日   期│        │          │
│號│名  │刑 │年 月 日│年度案號│院│年字號│年 月 日│院│年字號│年 月 日│        │          │
├─┼──┼──┼────┼────┼─┼───┼────┼─┼───┼────┼────┼─────┤
│01│毒品│有期│97.07.24│板橋地檢│板│97年度│97.11.07│板│97年度│97.12.11│板橋地檢│          │
│  │危害│徒刑│       │97年毒偵│橋│訴字第│       │橋│訴字第│     │97年執字│          │
│  │防制│十月│       │字第6416│地│4204號│     │地│4204號│        │第18857 │          │
│  │條例│    │        │號      │院│      │        │院│      │        │號      │          │
├─┼──┼──┼────┼────┼─┼───┼────┼─┼───┼────┼────┼─────┤
│02│毒品│有期│97.08.17│板橋地檢│板│97年度│97.12.31│板│97年度│98.02.02│板橋地檢│          │
│  │危害│徒刑│       │97年毒偵│橋│訴字第│       │橋│訴字第│     │98年執字│          │
│  │防制│八月│       │字第7115│地│5065號│     │地│5065號│        │第1961號│          │
│  │條例│    │        │號      │院│      │        │院│      │        │        │          │
├─┼──┼──┼────┼────┼─┼───┼────┼─┼───┼────┼────┼─────┤
│03│毒品│有期│97.08.17│板橋地檢│板│97年度│97.12.31│板│97年度│98.02.02│板橋地檢│以上二徒刑│
│  │危害│徒刑│       │97年毒偵│橋│訴字第│       │橋│訴字第│     │98年執字│並經定應執│
│  │防制│四月│       │字第7115│地│5065號│     │地│5065號│        │第1961號│行刑十月  │
│  │條例│    │        │號      │院│      │        │院│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876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