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33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2333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現另案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
7600號),本院裁定改用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之特約商店所持有之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之「丙○○」署名各壹枚,均沒收。
事實
一、乙○○前於民國86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87年2 月24日以87年度上更一字第5 號判處有期徒刑6 年8 月確定。又於同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87年3 月20日以86年度訴字第1427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又於同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於87年7 月7 日以87年度訴字第65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開3 罪接續執行,嗣於90年1 月20日假釋出獄,假釋期滿日期為94年1 月8 日。於假釋期間,復於91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2年8 月6 日以91年度易字第2998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3年2 月26日以92年度上易字第3369號判處上訴駁回確定,並撤銷假釋,接續執行殘刑3 年11月23日。再於92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94年6 月7 日以94年度訴字第786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各罪,嗣經本院裁定各減為有期徒刑3 月又15日、2 月又15日,並與不得減刑之有期徒刑6 年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1 月;有期徒刑4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甫於97年1 月15日執行完畢(於本案除侵占遺失物部分外,均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於98年1 月16日前某日,在桃園縣中壢市某處,拾獲丙○○不慎遺失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1 張,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予以侵占入己。
二、乙○○於侵占取得上開信用卡後,另各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持上開丙○○信用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冒用丙○○之名義刷卡消費,並於消費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簽丙○○之署名各1 枚,而偽造完成丙○○名義之私文書(簽帳單為1 式2 聯,持卡人於商店存根聯簽名後,交予商店,商店再將未簽名之持卡人收執聯交予持卡人,故僅有署名1 枚),再持向各該特約商店之職員行使之,致使各該特約商店之職員陷於錯誤,誤認乙○○為真正持卡人,而允其刷卡消費,交付如附表所示消費金額之物品予乙○○,足以生損害於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及如附表所示之各特約商店。嗣因丙○○發現上開信用卡遺失,而申報掛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發現上開信用卡遭盜刷,乃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知上情。
三、案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訴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甲○○於警詢中指訴,及證人丙○○於警詢、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冒用明細、聲明書各1 份、簽帳單影本8 紙及監視器翻拍照片9 紙在卷可稽,足證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是以,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侵占遺失物、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乙○○事實欄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37 條之侵占遺失物罪;事實欄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又被告偽造署押,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又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乙○○就如附表所示冒用丙○○名義刷卡消費之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犯行,為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被告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分論併罰。公訴人就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冒用丙○○名義刷卡消費之犯行,認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容有誤會,附此敘明。再被告有事實欄一所示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被告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行使偽造私文書8 罪,均為累犯,就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部分,應依法第47條第1 項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刷卡金額非多、所生危害及坦承犯行,犯罪後之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所宣告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就侵占遺失物罪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如附表所示之特約商店所持有之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之「丙○○」署名各1 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本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337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第219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家春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 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3 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3 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 金。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3 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00 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刷卡日期│刷卡地點 │特約商店 │消費金額 │ 宣 告 刑 │ │ │(民國)│ │ │(新臺幣)│ │ ├──┼────┼─────┼─────┼─────┼────────────┤ │ 1 │98.01.16│桃園縣八德│全國加油站│300元 │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 │ │凌晨4時3│市○○○路│ │ │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 │ │3分許 │72號 │ │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全國加油站持有之中國信│ │ │ │ │ │ │託商業銀行、卡號四五六三│ │ │ │ │ │ │000000000000│ │ │ │ │ │ │號信用卡簽帳單商店存根聯│ │ │ │ │ │ │上偽造之「丙○○」署名壹│ │ │ │ │ │ │枚,沒收。 │ │ │ │ │ │ │ │ ├──┼────┼─────┼─────┼─────┼────────────┤ │ 2 │98.01.16│臺南縣新營│亞柏新營加│713元 │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 │ │7 時25分│市○○路77│油站 │ │以生損害於他人行使偽造私│ │ │許 │0 號 │ │ │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亞柏新營加油站│ │ │ │ │ │ │持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 │ │卡號0000000000│ │ │ │ │ │ │0三七七五四號信用卡簽帳│ │ │ │ │ │ │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賴│ │ │ │ │ │ │建仁」署名壹枚 │ │ │ │ │ │ │ │ ├──┼────┼─────┼─────┼─────┼────────────┤ │ 3 │98.01.25│桃園縣龜山│統一精工股│500元 │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 │ │17時5 分│鄉○○○路│份有限公司│ │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 │ │許 │88號 │(加油站)│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持│ │ │ │ │ │ │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卡│ │ │ │ │ │ │號00000000000│ │ │ │ │ │ │三七七五四號信用卡簽帳單│ │ │ │ │ │ │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賴建│ │ │ │ │ │ │仁」署名壹枚,沒收。 │ │ │ │ │ │ │ │ │ │ │ │ │ │ │ ├──┼────┼─────┼─────┼─────┼────────────┤ │ 4 │98.01.25│臺北縣鶯歌│車容坊三鶯│500元 │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 │ │19時41分│鎮○○路5 │站 │ │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 │ │許 │號 │ │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車容坊三鶯站持有之中國│ │ │ │ │ │ │信託商業銀行、卡號四五六│ │ │ │ │ │ │000000000000│ │ │ │ │ │ │四號信用卡簽帳單商店存根│ │ │ │ │ │ │聯上偽造之「丙○○」署名│ │ │ │ │ │ │壹枚,沒收。 │ │ │ │ │ │ │ │ ├──┼────┼─────┼─────┼─────┼────────────┤ │ 5 │98.01.25│臺北縣三商│頂好超市 │867元 │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 │ │20時2 分│銀鎮○○路│ │ │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 │ │許 │171號 │ │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頂好超市持有之中國信託│ │ │ │ │ │ │商業銀行、卡號四五六三0│ │ │ │ │ │ │00000000000號│ │ │ │ │ │ │信用卡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 │ │ │ │ │ │偽造之「丙○○」署名壹枚│ │ │ │ │ │ │,沒收。 │ ├──┼────┼─────┼─────┼─────┼────────────┤ │ 6 │98.01.25│臺北縣三峽│松青超市 │2,073元 │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 │ │21時33分│鎮○○街65│ │ │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 │ │許 │號地下1 樓│ │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之1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松青超市持有之中國信託│ │ │ │ │ │ │商業銀行、卡號四五六三0│ │ │ │ │ │ │00000000000號│ │ │ │ │ │ │信用卡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 │ │ │ │ │ │偽造之「丙○○」署名壹枚│ │ │ │ │ │ │,沒收。 │ │ │ │ │ │ │ │ ├──┼────┼─────┼─────┼─────┼────────────┤ │ 7 │98.01.26│臺北縣三峽│頂好超市 │3,213元 │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 │ │凌晨4時 │鎮○○路17│ │ │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 │ │59分許 │1 號 │ │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頂好超市持有之中國信託│ │ │ │ │ │ │商業銀行、卡號四五六三0│ │ │ │ │ │ │00000000000號│ │ │ │ │ │ │信用卡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 │ │ │ │ │ │偽造之「丙○○」署名壹枚│ │ │ │ │ │ │,沒收。 │ │ │ │ │ │ │ │ ├──┼────┼─────┼─────┼─────┼────────────┤ │ 8 │98.01.26│臺北縣三峽│頂好超市 │876元 │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 │ │凌晨5 時│鎮○○路17│ │ │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 │ │2 分許 │1 號 │ │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頂好超市持有之中國信託│ │ │ │ │ │ │商業銀行、卡號四五六三0│ │ │ │ │ │ │00000000000號│ │ │ │ │ │ │信用卡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 │ │ │ │ │ │偽造之「丙○○」署名壹枚│ │ │ │ │ │ │,沒收。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