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07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4075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己○○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52 5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己○○共同以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被訴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事實
一、己○○為處理乙○○所積欠新台幣(下同)23萬元之賭債糾紛,竟與庚○○(綽號「大象」,未據起訴)、甲○○(綽號「阿喜」,未據起訴)2 人基於以非法方法,剝奪人行動自由之犯意聯絡,於民國(下同)97年9 月27日晚間7 時許,乘乙○○與友人辛○○、丙○○相約在臺北縣樹林市○○街○段45巷附近見面,而獨自一人行走巷內之際,先與庚○○、甲○○2 人一同將乙○○攔下,己○○即徒手毆打乙○○,並與庚○○、甲○○2 人一同將乙○○強行押進其所駕駛CM-9853 號自用小客車之後座中間,庚○○、甲○○2 人則分坐乙○○左右(按乙○○所穿褲子之褲頭並遭庚○○、甲○○2 人抓住),而將乙○○載往臺北縣樹林市○○街43之1 號「樹林大海產餐廳」後面之停車場,庚○○、甲○○2 人即將乙○○拖出車外,己○○則自上開自用小客車後車廂內取出預先準備之木棍乙支,持以毆打乙○○身體,庚○○、甲○○2 人則均徒手毆打乙○○,己○○並對乙○○脅稱「如果半個鐘頭沒有籌到錢,就要打斷你一隻手,再過一個鐘頭籌不出來,就再打斷另一隻手,再籌不出錢來,就再打斷另一隻腳,一直到你四肢都被打斷為止」等語,而強制乙○○儘速籌錢,後再將乙○○強押上車,在附近繞行約30分鐘後,又返回上開停車場,己○○再持上開木棍繼續毆打乙○○,致乙○○因之受有右側遠端肱骨骨折、右側第二近端指骨骨折及左側第五掌骨骨折之傷害(惟傷害部分業據乙○○於本院審理時,具狀撤回告訴在案)。嗣己○○再與庚○○、甲○○2 人一同將乙○○押往不知情之壬○○臺北縣樹林市○○路163 號2 樓住處內,而以此非法方法,剝奪乙○○之行動自由。後因乙○○向己○○佯稱打電話予向友人籌錢,並乘隙發送地址予其友人郭聰敏求救,經郭聰敏報警處理,經警於同日23時許循線到場查悉上情,並將乙○○送醫急救。
二、案經乙○○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己○○固坦承於上開時地因向告訴人乙○○追討上開債務,在台北縣樹林市○○街○ 段45巷附近,以上開木棍毆打告訴人乙○○數下,再以上開自用小客車與庚○○、甲○○2 人一同將告訴人乙○○載往上開停車場,並持上開木棍毆打告訴人乙○○成傷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上開犯行,辯稱:伊係為向乙○○追討債務,經與乙○○協調後,乙○○自行上車與伊等一起前往上開停車場,伊與乙○○談判時,亦未以「如果半個鐘頭沒有籌到錢,就要打斷你一隻手,再過一個鐘頭籌不出來,就再打斷另一隻手,再籌不出錢來,就再打斷另一隻腳,一直到你四肢都被打斷為止」等語脅迫乙○○,後來也是乙○○自願與伊等前往壬○○上開住處內協調如何還錢,並由乙○○以電話請其友人送錢過來,乙○○在壬○○上開住處內可自由行動,伊並未剝奪乙○○之行動自由云云。經查:
㈠被告己○○於上開時地因向告訴人乙○○追討上開債務,在台北縣樹林市○○街○ 段45巷附近,先持上開木棍毆打告訴人乙○○身上數下,再以上開自用小客車與庚○○、甲○○2 人一同將告訴人乙○○載往上開停車場,並持上開木棍毆打告訴人乙○○成傷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乙○○於本院審理時此部分證訴之情節(見本院卷99年3 月10日審判筆錄)及證人庚○○、甲○○4 人於本院審理時此部分證述之情節(見本院卷99年4 月22日審判筆錄),均相符合,復有告訴人乙○○所提出敏盛綜合醫院97年10月2 日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乙份及敏盛綜合醫院98年8 月19日函及其所附告訴人乙○○之病歷資料各乙份,在卷可稽,足堪認定。
㈡雖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辯稱其當時係為向告訴人乙○○追討債務,經與告訴人乙○○協調後,告訴人乙○○自行上車與其等一起前往上開停車場,伊與告訴人乙○○談判時,亦未以「如果半個鐘頭沒有籌到錢,就要打斷你一隻手,再過一個鐘頭籌不出來,就再打斷另一隻手,再籌不出錢來,就再打斷另一隻腳,一直到你四肢都被打斷為止」等語脅迫告訴人乙○○,後來也是告訴人乙○○自願與其等前往壬○○上開住處內協調如何還錢,並由告訴人乙○○以電話請其友人送錢過來,告訴人乙○○在壬○○上開住處內可自由行動,並未剝奪乙○○之行動自由云云,惟證人即告訴人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請提示本署98年偵字第5257號卷第25頁診斷證明書1 份,其上記載患者姓名為乙○○,年籍資料與你相符,這位乙○○是否是你本人?)是」、「(根據這份診斷證明書其上記載你於97年9 月28日因急診住院,經醫院診斷後你的傷勢為身體有三處骨折,這些傷勢是如何來的?)被己○○打的」、「(請你陳述所謂被己○○打的經過)他先把我帶到一個餐廳後面,二個人抓著我,己○○從車上拿木棍,己○○就一直打,一直叫我籌錢還他,如果說半個小時籌不出來又再打」、「(你所謂己○○把你帶到一個餐廳後面,他如何帶你去的?)我是在樹林保安街那裡,我是要去那邊找丙○○和辛○○,他們是在樓上,但是我在樓下就被己○○他們堵住,強行把我帶上他們的座車,是一部黑色轎車,就直接把我帶到餐廳後面開始打」、「(己○○說他在97年9 月27日晚上在樹林市○○街○ 段附近有拿木棍毆打你,有無此事?)有」、「(是在你上車之前或是在車上或是其他地點?)上車之前是用手打,拿木棍毆打我是在餐廳後面」、「(你坐上己○○那台黑色轎車時,車上有幾人?)連司機有四人,包括我在內」、「(你當時坐在哪裡?)後座中間」、「(除了司機之外,另外二個人坐在何處?)後座我二邊」、「(己○○當時坐在何處?)他開車」、「(你在車上時有試著要離開這台車嗎?)因為我沒有機會,二邊旁邊有人,把我後面褲子抓著」、「(在坐車期間,己○○或是車上其他二人有無跟你講什麼話?)就是一直跟我要錢,一直要我打電話籌錢」、「(當時你如何回應他們?)我一直在打電話跟朋友求助」、「(他們不是要你打電話籌錢嗎?跟你打電話求助有無關係?)求助就是跟朋友借錢」、「(既然當時你都已經打電話跟朋友借錢了,為何己○○還要在你剛所講的餐廳後面拿木棍毆打你?)這我不清楚。我沒有借到錢」、「(你剛說那家餐廳的地點在何處?)好像是樹林市○○街地○道一上去左手邊」、「(在這家餐廳的後面己○○除了拿木棍打你之外,有無跟講什麼話?)就是一直叫我打電話籌錢,他一直要我還錢」、「(在餐廳後面時,除了己○○拿木棍打你之外,其他人在做何事?)原本抓住我的那二個人也有打我,... 」、「(己○○要你還錢時,有無講什麼不好聽的話?)他說半個鐘頭籌不出錢的話,就打斷我一隻手,再半個鐘頭籌不出錢,再打斷一隻手」、「(己○○跟你講這些話的地點為何處?)餐廳後面」、「(你們在前述餐廳後面之後有無去其他地點?)他就帶我在樹林市隨便繞繞,之後再回去餐廳後面,同一個地方,己○○又再打我」、「(第二次在餐廳被打完之後,接著有無去其他地方?)接著就把我帶到樹林市○○路162 或161 號2 樓」、「(該地點是什麼地方?)我不知道什麼地方,是一個住家」、「(當你們到這個地點時,該地點裡面有沒有人?)裡面很多人,大概有10個人」、「(檢察官問這10個人在裡面幹嘛?)在泡茶」、「(當你被己○○帶到樹林市○○路162 或161 號2 樓之後有發生何事?)還是一直叫我打電話跟朋友借錢」、「(你剛說辛○○、丙○○也有去你剛所述的餐廳後面,為何辛○○、丙○○會去該處?)是我打電話跟他們說我現在人被帶到這邊,看他們能不能過來幫我」、「(當辛○○、丙○○到餐廳後面時,你被打了沒有?)他們來之前有被打,他們來之後也有被打」、「(辛○○、丙○○有無跟著去樹林市○○路的地點?)有」、「(為何辛○○、丙○○也要跟著去樹林市○○路的地點?)我跟他們說要他們儘量幫我,希望他們在我身邊,己○○不要再傷害我」、「(你剛說你有打電話跟朋友籌錢,那位朋友叫何名?)郭聰敏」、「(在樹林市○○路時你如果想要離開現場有無辦法做到?)沒辦法」、「(既然己○○他們當時都願意讓你打電話,如果他們真的要控制你的行動自由,難道他們不怕你打電話報警嗎?)我打電話時,他們叫我在角落站著、跪著,我用傳簡訊的方式告訴我朋友說我現人在何處,我朋友就報警」、「(為何你跟你朋友講說你人在何處,你朋友就懂得要報警?)因為我在車上時,我打電話跟朋友說我被人家帶走,後來傳簡訊說我人在何處,所以我朋友才報警」、「(你剛診斷證明書上身體三處骨折傷勢是在餐廳後面被打時已經受到這些傷嗎?)是」、「(後來你如何離開樹林市○○路那個地點?)警察去的時候,救護車把我送去醫院」、「(警察為何會去該地點?)是我朋友郭聰敏報案的」、「(當時警察有無問你為何身上會受有骨折等傷勢?)有,我說是被打的」、「(你被己○○押上車之前,你欠己○○多少錢?)23萬元」、「(你剛說己○○有讓你打電話籌錢,他要你籌多少錢?)就是要全部還他」等語(見本院卷99年3 月10日審判筆錄)綦詳,不僅核與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己○○說他在97年9 月27日晚上7 點多在樹林市○○街○段毆打乙○○,你是否知道此事?)乙○○有無被打我不知道,那天是乙○○打電話跟我說他欠人家錢,被人家遇到,看我有沒有辦法幫他籌一點錢,後來我們就有幫他籌,後來他又打電話叫我們過去一家海產店,去那裡待沒多久,有點下雨,他們就說要找一個地方,後來我就跟辛○○一起過去,那時正好還有壹台白色的車,我就問他們有沒有要一起過去,他們說有,我就跟辛○○作那台白色的車跟他們一起過去」、「(乙○○打電話跟你說他欠人家錢被人家遇到,要你幫忙籌錢時,他的語氣如何?)聽不出來,就是叫我們籌錢」、「(你說後來你有幫他籌,是籌多少錢?)沒有籌到,後來他又打電話過來叫我們過去」、「(既然你們都沒有籌到錢,為何乙○○要打電話叫你們過去?)他就叫我們乾脆先過去再想辦法」、「(你們到那家海產店時,你有無跟對方的人說到話?)有,我有問他們,他們說乙○○欠錢,後來我們籌不到錢,乙○○後來有打電話給他朋友調錢,有沒有籌到我不知道,他叫我看有沒有辦法儘量想辦法幫他籌錢,因為下雨,他們說要去家裡談,就去中華路,我跟辛○○就在那裡待一下,也沒有辦法籌到錢,就先離開了」、「(你剛說你到海產店時有問他們,他們說乙○○欠錢,你所指的他們是一個人或是好幾個人?)一個人,我去的時候乙○○也有跟我說他有欠人家錢」、「(當時對方還有沒有對你說什麼話?)沒有,乙○○有叫我們幫他籌錢,看我們有沒有辦法幫他籌錢,我沒有籌到」、「(請提示本署98年偵字第52 57 號卷第18頁反面第3 組問答中,你提到你跟辛○○到達現場時,其中一個約165 公分50幾歲的帶頭男子問你們有沒有帶錢來,當時到底有無出現這樣的對話內容?)好像沒有,我去的時候好像是乙○○先問,我們說還在籌,沒有籌到」、「(上開筆錄有提到其中一個約165 公分50幾歲的帶頭男子,該男子現在有無在法庭內?)有,就是在庭的被告己○○」、「(你和辛○○之所以會跟著丁○○、戊○○去中華路,是誰要求你們去的?)乙○○,他叫我們跟他一起過去,叫我們想辦法籌錢」、「(照你剛說法,你都籌不到錢了,為何最後還要跟乙○○一起過去?)要過去之前,我和辛○○有打電話籌錢,但是到了中華路那裡,我朋友有打電話過來說沒有辦法籌到錢,我和辛○○就一起先離開」、「(你們到中華路那裡房子裡面有人嗎?)有,大約3 、4 個人,他們在那裡泡茶」、「(在中華路那裡時,己○○有跟乙○○講話嗎?)有,他有跟他說有無籌到錢,乙○○說他有打電話給他朋友調,後來乙○○的朋友有打電話跟他說有籌到幾萬元,所以我和辛○○沒有辦法幫他忙,我們就先走了」、「(你是否知道乙○○何時離開中華路該處?)我不知道,後來他好像說有警察去的時候,他有去醫院回來之後有打電話給我」等語(見本院卷99年3 月10日審判筆錄)及證人辛○○於本院審理時證稱:「(97年9 月27日你有無跟乙○○相約要在樹林市○○街○ 段45巷附近要見面?)有,他說要做什麼生意,來聊天,但那天我沒有看到他來」、「(是不是還有另一人丙○○也一起約在那裡?)對」、「(你和丙○○在那邊,乙○○沒有來,之後發生何事?)之後乙○○打電話給我問我有沒有錢,要跟我借,我說沒有」、「(之後呢?)乙○○說要去樹林市○○路那裡泡茶,那天是颱風天,雨很大,我後來有去,我跟他說借不到錢」、「(你有無過去樹林市○○街一家海產餐廳的停車場?)有,我們到的時候雨下很大,不知道誰說去中華路那邊泡茶」、「(你是不是跟丙○○一起去的?)是」、「(你和丙○○如何過去海產餐廳停車場?)騎機車」、「(你和丙○○後來如何從海產餐廳停車場過去中華路那裡?)坐1 台白色的車去的,我不知道是誰開的」、「(你和丙○○過去樹林市○○街那家海產餐廳的停車場時,有看到乙○○嗎?)有」、「(乙○○看起來如何?)沒有怎麼樣,就是當時雨下很大,他們說要去中華路泡茶」、「(你和丙○○為何要過去樹林市○○街那家海產餐廳的停車場?)乙○○打電話要借錢」、「(你有帶錢過去嗎?)沒有」、「(那你為何要過去那裡?)乙○○叫我過去,他說沒錢,叫我調錢看看,但調不到錢」、「(你是否跟在庭的丁○○、戊○○一起同車從海產餐廳停車場到樹林市○○路那裡?)是」、「(到樹林市○○路那裡之後呢?)我去那裡泡茶,之後我朋友打電話給我約我去中和吃東西,我自己壹個人去,至於丙○○是否搭計程車回去停車場拿機車,再騎機車回家我不知道」、「(你說泡茶的地方是否在中華路壹個地方2 樓?)對」、「(你離開中華路那個地方二樓時,警察來了嗎?)沒有看到,可能是我走了之後他們才來」、「(你離開中華路那個地方二樓時,乙○○還在那裡嗎?)是,還在那裡泡茶」、「(你離開中華路那個地方二樓時,乙○○有沒有跟你說他要一起走?)沒有,我有跟他說我要走了」、「(你到樹林市○○街海產餐廳的停車場時有沒有看到己○○在那裡?)有」、「(己○○在那裡做什麼?)我不知道,就說要去泡茶」、「(乙○○有沒有說為什麼要借錢?)他說欠人錢」、「(欠誰錢?)他沒有說欠誰,我也沒有問」、「(乙○○是不是欠己○○錢?)我不知道,欠錢的事情我不會去問」、「(在當天之前你認識己○○嗎?)有看過幾次」、「(乙○○和己○○後來去樹林市○○路那裡做什麼?)我不知道,己○○在泡茶,乙○○在打電話,可能是要借錢」、「(乙○○明明本來跟你們約要在樹林市○○街○ 段45巷那裡見面泡茶,卻不去泡茶,反而另外要去樹林市○○路那裡泡茶,到底是為什麼要去樹林市○○路那裡?)乙○○在餐廳那裡打電話給丙○○及我,說他在餐廳那裡,我們就騎機車過去,雨下很大,就說要去中華路泡茶,我們就坐車過去」、「(在樹林市○○街餐廳停車場那裡時,丁○○、戊○○他們二人在做什麼?)他們站在旁邊避雨,沒有做什麼」、「(他們二個人為何要一起去樹林市○○路那裡?)我不知道,說要去泡茶,說要載我們一起去」、「(他們二人在樹林市○○路那個地方2 樓時,他們二人在做什麼?)坐在那裡泡茶、聊天」、「(你有沒有聽到丁○○、戊○○他們二個人在講關於債務的事情?)都沒有」等語(見本院卷99年6 月23日審判筆錄),均相符合,且證人甲○○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亦證稱:「(是否與廖及己○○將乙○○押上車?)是,因邱欠己○○錢」、「(你們三人是否將邱拖出車外,圍毆邱?)是己○○用棍打的,我與廖只是將邱拖出車外,....」、「(有沒有說要打斷人家手腳?)我沒有講」、「(那是誰講的?)己○○講的」、(你們打了乙○○多久?)一個小時左右吧」、「(然後呢?)我、大象、己○○....,一起押到樹林市○○路163 號2 樓,因為剛好我當時住那裡,要邱打電話給朋友湊錢。結果好像是邱傳簡訊給他朋友報警,....」、「(在場的被告己○○是否認識?)認識」、「(為何記得這麼清楚那天有跟他們見過面?)那天剛好乙○○要到保安街2 段45巷那邊附近要玩撲克牌,有欠己○○錢,己○○叫我幫忙他做事情,就是押乙○○到樹林市海產大廳停車場,問他什麼時候錢要還,就是打沒幾下就走了。....」、「(你是否認識庚○○?)有」、「(庚○○當天有沒有在樹林市○○街○ 段45巷?)有」、「(當天乙○○是怎麼被押到樹林市海產大廳的停車場?)轎車。是我押乙○○到己○○的車上,然後己○○開車,就開到樹林海產大廳停車場」、「(你們當時同車的人除了你、乙○○、己○○外,還有誰?)庚○○」、「(你們在車內如何坐?)己○○開車,我、乙○○、庚○○都坐後座」、「....,過了沒多久,乙○○就來了,然後就是我把乙○○押到車上,押到樹林海產大廳,....」、「(你們怎麼知道在當天晚上7 點多,乙○○會出現在樹林市○○街○ 段45巷?)那是聽己○○打電話來跟我們講的」、「(你們是指誰?)我和庚○○」、「(你們到樹林海產大廳停車場之後,有發生何事?)就是己○○叫乙○○還錢」、「(乙○○當時有做什麼反應?)沒有,他說他沒有錢」、「(接著你們有去何處?)有去樹林市○○路163 號那邊泡茶」、「(乙○○有跟著去嗎?)有」、「(為何要去樹林市○○路163 號泡茶?)去樹林市○○路163 號2 樓叫他打電話給他朋友湊錢」、「(你剛不是說當己○○問乙○○還錢的時候,乙○○都說沒有錢了,既然這樣,為何還要去樹林市○○路163 號叫他打電話?)就是要叫他湊錢就對了,叫他在樹林市○○路163 號2 樓那邊打電話」、「(接著乙○○有湊到錢嗎?)沒有」、「(後來乙○○有沒有離開樹林市○○路163 號?)最後有」、「(他如何離開的?)不曉得是誰報警,剛好警察來」、「(乙○○在樹林市○○街○ 段45巷被押上車之後,直到你剛所提到的海產大廳停車場,這段路程中,在車上己○○有無跟乙○○講話?)有」、「(己○○跟他講什麼話?)說你欠的錢什麼時候要還」、「(乙○○在停車場是怎麼下車的?)是我押下來的」、「(你於99年2 月10日在偵查中說是你和庚○○只是將乙○○拖出車外,你剛卻說只有你壹個人押,到底是你壹個人押或是有庚○○一起押?)二個把乙○○押下來」、「(剛檢察官問你在海產大廳停車場,除了提到要乙○○還錢之外,己○○有無對乙○○作何事?你剛說沒有,但你在99年2 月10日偵查中,檢察官問你你們三個人有無將乙○○拖出車外,你說沒有,是己○○用木棍打乙○○,到底己○○有無用木棍打乙○○?)有,打沒有幾下」、「(打幾下?)我不清楚」、「(打在哪裡?)好像是身體」、「(這個地方是什麼地方?)是朋友泡茶的地方」、「(99年2 月10日在偵查中你說你當時住在樹林市○○路163 號,這位小胡的真實姓名為何?)蔡仁宗」、「(你剛提到要乙○○打電話籌錢,你知道要籌多少錢?)58萬,但都沒有消息」、「(這58萬是乙○○欠己○○的錢或是乙○○也有欠其他人的錢?)這個錢是欠己○○的錢」、「(你有無綽號或是別稱?)我叫阿喜」、「(99年2 月10日檢察官偵訊時,問你當時有沒有說要打斷人家手腳,你說你沒有講,檢察官又問你是誰講的,你回答是己○○講的,你當時在檢察官偵訊時所為的陳述是否實在?)實在」等語(見本院卷內由檢察官於99年3 月1 日所提出補充理由書所附偵訊筆錄影本乙份及本院卷99年4 月22日審判筆錄)及證人庚○○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稱:「是,因為邱欠己○○80萬元不還,我、阿喜及己○○將他請上車,....,是己○○拿棍子打邱,是我及阿喜將邱從車內拉出來」、「(後來呢?)我、己○○及阿喜將邱押到中華路2 樓,叫邱打電話給別人拿錢來」、「(是否認識在場被告己○○....?)只認識己○○」、「(你有無綽號或是別稱?)我作建築,大家都叫我大象」、「(為何當時你及己○○、乙○○會在樹林市○○街○ 段45巷那裡?)己○○有打電話給我,說乙○○欠他錢,要去找他拿錢,然後就跟他講他要不要還,他說他沒有錢。....」、「(在樹林市○○街○ 段45巷口時,你有提到說己○○問他要不要還錢,乙○○說他沒有錢,後來發生何事?)後來叫他要還錢,他有錢買毒品、賭博,但是沒有錢還人家,叫他想辦法要還,後來我們就把他帶到餐廳後面那裡,叫他打電話叫人家拿錢過來,他一直打電話,後來就把他帶到中華路2 樓那裡,沒多久警察就過來把他帶走,....」、「(你們怎麼去餐廳後面的?)開車」、「(誰開車?)己○○」、「(你和乙○○當時坐在何處?)坐後座」、「(接著為何要去你剛說的樹林市○○路2 樓那個地點?)己○○說要到那邊2 樓」、「(你們到樹林市○○路2 樓那個地點,在場的有誰?)他們在泡茶聊天,現場有很多人,不曉得是誰,我不清楚」、「(你們在樹林市○○路2 樓這個地點時,你有看到己○○和乙○○之間在做何事嗎?) 己○○叫乙○○快點打電話,說人家不是要借你錢嗎?看他要不要送過來」、「(後來有沒有人把錢送過來?)沒有,去沒多久,警察就過來了」、「(請提示證人於99年2 月10日偵訊筆錄第1 頁,你之前在偵訊中有說因為乙○○欠己○○80萬不還,我、阿喜、己○○將他請上車,我沒有打乙○○,是己○○拿棍子打乙○○,是我跟阿喜將乙○○從車內拉出來,而你剛卻說在場的人只有你和己○○,還有己○○當時除了要乙○○還錢之外,沒有對乙○○作其他事情,為何同一天發生的事情卻有二種截然不同的回答?)當天還有甲○○,....。己○○有拿棍子」、「(是否是己○○一邊拿棍子,一邊要乙○○還錢?)對」、「(為何己○○要乙○○還錢的時候要拿棍子?)因為乙○○很皮,有時候拜託有錢要還,但是他不理,他也不要還,所以就拿棍子」、「(提示上開偵訊筆錄,你說你及己○○及阿喜就將乙○○押到樹林市○○路163 號2 樓,叫乙○○打電話給別人拿錢來,你所謂的押跟你剛說的請是同一件事情嗎?)對」等語(見本院卷內由檢察官於99年3 月1 日所提出補充理由書所附偵訊筆錄影本乙份及本院卷99年4 月22日審判筆錄)綦詳,復有告訴人乙○○於上開時地經警到場將其送醫治療後,由敏盛綜合醫院所出具告訴人乙○○受有「右側遠端肱骨骨折、右側第二近端指骨骨折及左側第五掌骨骨折」之傷害,此有上開診斷證明書乙紙及病歷資料乙份可憑,是告訴人乙○○於上開時地遇到庚○○、甲○○及被告3 人,並坐上被告所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先後到上開停車場及壬○○上開住處內時,若果係出自其個人自由意願所為,告訴人乙○○焉有事後經送醫診斷出其受有上開多處骨折之可能,且告訴人乙○○事後在壬○○上開住處內,亦係向被告佯稱要打電話予向友人籌錢,始得乘隙發送地址予其友人郭聰敏求救,並經郭聰敏報警處理,經警於同日23時許循線到場,方能離開壬○○上開住處送醫急救乙情,亦據告訴人乙○○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並據本院認定在卷,有如上述,則揆諸上述過程以觀,告訴人乙○○自在台北縣樹林市○○街○段45巷內遭庚○○、甲○○及被告3 人帶走,至於上開時地經警到場處理離開就醫為止,顯已因要清償被告上開債務,而遭庚○○、甲○○及被告3 人以上開強暴、脅迫之非法方法,剝奪其行動自由乙節,亦堪認定。
㈢雖庚○○、甲○○2 人後於本院審理時均改稱其等當時與被告為要告訴人乙○○還錢,才請告訴人乙○○一起過去,被告並沒有對告訴人乙○○說過「如果半個鐘頭沒有籌到錢,就要打斷你一隻手,再過一個鐘頭籌不出來,就再打斷另一隻手,再籌不出錢來,就再打斷另一隻腳,一直到你四肢都被打斷為止」的話,且告訴人乙○○離開壬○○上開住處時身上沒有受傷云云,不僅核與告訴人乙○○上開指訴之情節及證人丙○○、辛○○2 人上開證述之情節不符,亦核與其等2 人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上開證述之情節矛盾,且告訴人乙○○於上開時地經警到場後,始得離去壬○○上開住處前往就醫,並經敏盛綜合醫院診斷其當時受有「右側遠端肱骨骨折、右側第二近端指骨骨折及左側第五掌骨骨折」之傷害,足證告訴人乙○○自在台北縣樹林市○○街○段45巷內遭庚○○、甲○○及被告3 人帶走,至於上開時地經警到場處理離開就醫為止,顯已因要清償被告上開債務,而遭庚○○、甲○○及被告3 人以上開強暴、脅迫之非法方法,剝奪其行動自由乙節,亦據本院認定明確在卷,有如上述,是證人庚○○、甲○○2 人上開證述云云,顯均係事後迴護被告之詞,自均不足為有利被告認定之依據,至為灼然。
㈣綜上所述,被告上開犯行已臻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2 條第1 項之以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罪。公訴人認被告對告訴人乙○○脅稱「如果半個鐘頭沒有籌到錢,就要打斷你一隻手,再過一個鐘頭籌不出來,就再打斷另一隻手,再籌不出錢來,就再打斷另一隻腳,一直到你四肢都被打斷為止」等語,另涉有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罪嫌云云,惟被告對乙○○所為上開脅迫行為,應為其上開剝奪告訴人乙○○行動自由之非法方法之一而吸收,應不另論擬,合先敘明。被告就所犯上開乙罪與庚○○、甲○○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本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對告訴人乙○○所生之危害及其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貳、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本件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己○○於上開時地另有持木棍毆打告訴人乙○○,致告訴人乙○○因之受有右側遠端肱骨骨折、右側第二近端指骨骨折及左側第5 掌骨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另涉有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此部分所為,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 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於本院審理時具狀撤回其告訴,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此部分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3 條第3款,刑法第28條、第302 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筵銘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刑法第302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2條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