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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12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王屏夏王偉光蘇揚旭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128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公訴人
具 保 人
即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緝字第514 號、98年度毒偵字第66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即被告甲○○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 元繳納現金後,業已停止拘禁。

二、茲以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即被告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王偉光

法 官 蘇揚旭

書記官 林進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128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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