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46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467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被告
- 具 保 人 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前因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由本院裁定予以羈押,嗣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而由具保人丙○○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