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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46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胡堅勤林家賢盧軍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467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被告
具 保 人 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前因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由本院裁定予以羈押,嗣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而由具保人丙○○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盧軍傑

書記官 梁宜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467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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