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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更字第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陳信旗俞秀美許映鈞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更字第5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9539號),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681 號判決不受理,經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2654號判決發回更審,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於起訴後之98年5 月23日因創傷性休克死亡,此有臺北縣鶯歌鎮戶政事務所98年9 月28日北縣鶯戶字第0980004046號函暨所附被告之死亡登記申請書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各一份在卷可按,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陳信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許映鈞

書記官 范煥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更字第5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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