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更字第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更字第5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9539號),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681 號判決不受理,經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2654號判決發回更審,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於起訴後之98年5 月23日因創傷性休克死亡,此有臺北縣鶯歌鎮戶政事務所98年9 月28日北縣鶯戶字第0980004046號函暨所附被告之死亡登記申請書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各一份在卷可按,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陳信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