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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調字第65號

妨害自由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倪彰鴻

調 解 成 立 筆 錄

聲請人
丙○○ 民國8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己○○ 民國8
相對人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丑○○
相對人
戊○○ 民國8
相對人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丁○○
相對人
壬○○ 民國8
相對人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辛○○
相對人
子○○ 民國8
相對人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庚○○
相對人
甲○○ 民國8
相對人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癸○○

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調字第65號因98年度少調字第506 號妨害自由等事件移付調解,於中華民國98年5 月6 日下午4 時整在本院板橋第二院區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調解委員 陳阿治到庭關係人:聲請人丙○○、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己○○、兼法定代理人丑○○、相對人戊○○、兼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壬○○、兼法定代理人辛○○、相對人子○○、兼法定代理人庚○○、相對人甲○○、兼法定代理人癸○○調解成立協議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己○○及兼法定代理人丑○○、戊○○及兼法定代理人丁○○、壬○○及兼法定代理人辛○○、子○○及兼法定代理人庚○○、甲○○及兼法定代理人癸○○願向聲請人丙○○道歉,並當場以口頭方式向聲請人丙○○道歉。

二、聲請人丙○○及其法定代理人乙○○願意無條件原諒相對人己○○、戊○○、壬○○、子○○、甲○○,並同意給予其等一次改過自新之機會。

三、聲請人丙○○及其法定代理人乙○○之其餘請求拋棄。

四、程序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協議內容經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法  官 倪彰鴻

  書 記 官 李書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書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調字第65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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