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減字第1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減字第16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聲減字第1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載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一、二所載,與如附表編號三所載不應減刑之罪所宣告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載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加重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載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列之減刑要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如附表編號一、二所載各罪減得之刑與如附表編號三所載不應減刑之罪之宣告刑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加重竊盜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年 │ ├────────┼────────┼────────┼────────┤ │犯 罪 日 期 │95年2月間某日起 │95年5月5日 │94年12月19日起至│ │ │至95年5月4日 │ │95年6月28日(聲 │ │ │ │ │請書誤載為94年12│ │ │ │ │月19日起至95年6 │ │ │ │ │月27日) │ ├────────┼────────┼────────┼────────┤ │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5年度毒│板橋地檢95年度毒│板橋地檢95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2890號 │偵字第4540號 │字第8435號 │ ├───┬────┼────────┼────────┼────────┤ │ │法 院│板橋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 │最 後│案 號│95年度訴字第1963│95年度簡字第4615│95年度上易字第22│ │事實審│ │號 │號 │66號 │ │ ├────┼────────┼────────┼────────┤ │ │判決日期│95年9月1日 │95年8月31日 │95年12月26日 │ ├───┼────┼────────┼────────┼────────┤ │ │法 院│板橋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 │確 定│案 號│95年度訴字第1963│95年度簡字第4615│95年度上易字第22│ │判 決│ │號 │號 │66號 │ │ ├────┼────────┼────────┼────────┤ │ │判 決│95年9月25日 │95年9月25日 │95年12月26日(聲│ │ │確定日期│ │ │請書誤載為98年5 │ │ │ │ │ │月25日)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321條第1項│ │ │第10條第1項 │第10條第2項 │第2款、第3款、第│ │ │ │ │4款、第320條第1 │ │ │ │ │項、第354條 │ ├────────┼────────┼────────┼────────┤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不合 │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減刑刑期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2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