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04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045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聲字第57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偵查案號 │最後事實│判決│確定│確定││ │ │期 │ │審 │日期│判決│日期│├───┼───────┼───┼───────┼────┼──┼──┼──┤│施用第│有期徒刑6 月,│98年7 │臺灣板橋地方法│本院98年│98年│同前│98年││二級毒│如易科罰金,以│月8 日│院檢察署98年度│度簡字第│9 月│ │9 月││品 │新臺幣1000元折│ │毒偵字第5787號│6987號 │7 日│ │26日││ │算1 日 │ │ │ │ │ │ │├───┼───────┼───┼───────┼────┼──┼──┼──┤│轉讓禁│有期徒刑10月 │98年6 │臺灣板橋地方法│本院98年│99年│同前│99年││藥 │ │月27日│院檢察署98年度│度訴字第│1 月│ │2 月│├───┼───────┼───┤偵字第19118 、│3928號 │21日│ │8 日││轉讓禁│有期徒刑10月 │98年7 │20400 號 │ │ │ │ ││藥 │ │月3 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