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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045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廖怡貞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045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聲字第57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偵查案號 │最後事實│判決│確定│確定││ │ │期 │ │審 │日期│判決│日期│├───┼───────┼───┼───────┼────┼──┼──┼──┤│施用第│有期徒刑6 月,│98年7 │臺灣板橋地方法│本院98年│98年│同前│98年││二級毒│如易科罰金,以│月8 日│院檢察署98年度│度簡字第│9 月│ │9 月││品 │新臺幣1000元折│ │毒偵字第5787號│6987號 │7 日│ │26日││ │算1 日 │ │ │ │ │ │ │├───┼───────┼───┼───────┼────┼──┼──┼──┤│轉讓禁│有期徒刑10月 │98年6 │臺灣板橋地方法│本院98年│99年│同前│99年││藥 │ │月27日│院檢察署98年度│度訴字第│1 月│ │2 月│├───┼───────┼───┤偵字第19118 、│3928號 │21日│ │8 日││轉讓禁│有期徒刑10月 │98年7 │20400 號 │ │ │ │ ││藥 │ │月3 日│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廖怡貞

書記官 林惠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045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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