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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868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楊筑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868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2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刑確定,復經本院分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及1 年11月確定,並於民國96年12月21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99年4月8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刑後終結日期為同年8 月1 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楊筑婷

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868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