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86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868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2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刑確定,復經本院分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及1 年11月確定,並於民國96年12月21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99年4月8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刑後終結日期為同年8 月1 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