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97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971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具 保 人 乙○○
- 被告
- 甲○○
聲請書誤載為高.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2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犯詐欺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6年刑保字第592 號)等語。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依法囑託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提無著,且具保人經通知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1993號判決1 件、送達證書4 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2 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函1 份、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函暨拘票1 份暨拘提報告書1 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2 紙、保證金收據影本1 紙在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附卷足憑,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