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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20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方鴻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20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0000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捌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捌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共3 罪,業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3587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方鴻愷

書記官 江怡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20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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