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96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965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聲字第19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1 至3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4 至6 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4 至6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就編號1 至3 及編號4 至6 所示各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編號│罪名 │宣告刑│犯罪│偵查案號 │最後事實│判決│確定判決 │確定││ │ │ │日期│ │審 │日期│ │日期│├──┼───┼───┼──┼─────┼────┼──┼──────┼──┤│1 │施用第│有期徒│98年│98年度毒偵│本院98年│98年│臺灣高等法院│98年││ │一級毒│刑9 月│3 月│字第2654號│度訴字第│6 月│98年度上訴字│9 月││ │品 │ │31日│ │2015號 │29日│第3323 號 │21日│├──┼───┼───┼──┼─────┼────┼──┼──────┼──┤│2 │施用第│有期徒│98年│98年度毒偵│本院98年│98年│臺灣高等法院│98年││ │一級毒│刑8 月│3 月│字第1978號│度訴字第│7 月│98年度上訴字│9 月││ │品 │ │5 日│ │2190號 │28日│第3444 號 │21日│├──┼───┼───┼──┼─────┼────┼──┼──────┼──┤│3 │竊盜 │有期徒│98年│98年度偵字│本院99年│99年│同前 │99年││ │ │刑6 月│8 月│第26014號 │度簡上字│3 月│ │3 月││ │ │ │22日│ │第61號 │30日│ │30日│├──┼───┼───┼──┼─────┼────┼──┼──────┼──┤│4 │施用第│有期徒│98年│99年度毒偵│本院99年│99年│同前 │99年││ │一級毒│刑11月│11月│字第608 號│度訴字第│2 月│ │3 月││ │品 │ │25日│ │367 號 │26日│ │25日│├──┼───┼───┼──┼─────┼────┼──┼──────┼──┤│5 │加重竊│有期徒│98年│98年度偵字│本院98年│99年│同前 │99年││ │盜 │刑10月│10月│第30192 號│度易字第│1 月│ │4 月││ │ │ │31日│ │3281號 │21日│ │12日│├──┼───┼───┼──┤ │ │ │ │ ││6 │加重竊│有期徒│98年│ │ │ │ │ ││ │盜 │刑10月│10月│ │ │ │ │ ││ │ │ │31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