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9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96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22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遺漏未載之處,業經本院補充更正,詳如附表所示),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