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30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302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聲字第28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本院98年度訴字第2884號、98年度訴字第3881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罰金刑部分,僅有附表編號三所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載併科罰金新臺幣40,000元之單一宣告,非宣告多數罰金,自不生定其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 │(施用一級) │(施用一級) │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3 年2 月併│ │ │ │ │科罰金新臺幣40,000│ │ │ │ │元。 │ ├───────┼─────────┼─────────┼─────────┤ │犯罪日期(民國│98年6 月9 日晚間7 │98年6 月16日晚間7 │98年5 月底某日 │ │) │時許 │時許 │ │ ├──┬────┼─────────┼─────────┼─────────┤ │偵查│機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機關│ │察署 │察署 │察署 │ │及案├────┼─────────┼─────────┼─────────┤ │號 │案號 │98年度毒偵字第4720│98年度毒偵字第4720│98年度偵字第19159 │ │ │ │、5251號 │、5251號 │號 │ ├──┼────┼─────────┼─────────┼─────────┤ │最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號 │98年度訴字第2884號│98年度訴字第2884號│98年度訴字第3881號│ │ │ │ │ │ │ │實 ├────┼─────────┼─────────┼─────────┤ │審 │判決日期│98年9 月17日 │98年9 月17日 │98年12月8 日 │ ├──┼────┼─────────┼─────────┼─────────┤ │確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號 │98年度訴字第2884號│98年度訴字第2884號│98年度訴字第3881號│ │ │ │ │ │ │ │決 ├────┼─────────┼─────────┼─────────┤ │ │確定日期│98年10月30日 │98年10月30日 │98年12月29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