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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302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俞秀美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302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聲字第28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本院98年度訴字第2884號、98年度訴字第3881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罰金刑部分,僅有附表編號三所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載併科罰金新臺幣40,000元之單一宣告,非宣告多數罰金,自不生定其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俞秀美

書記官 謝怡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              │(施用一級)      │(施用一級)      │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3 年2 月併│
│              │                  │                  │科罰金新臺幣40,000│
│              │                  │                  │元。              │
├───────┼─────────┼─────────┼─────────┤
│犯罪日期(民國│98年6 月9 日晚間7 │98年6 月16日晚間7 │98年5 月底某日    │
│)            │時許              │時許              │                  │
├──┬────┼─────────┼─────────┼─────────┤
│偵查│機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機關│        │察署              │察署              │察署              │
│及案├────┼─────────┼─────────┼─────────┤
│號  │案號    │98年度毒偵字第4720│98年度毒偵字第4720│98年度偵字第19159 │
│    │        │、5251號          │、5251號          │號                │
├──┼────┼─────────┼─────────┼─────────┤
│最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號    │98年度訴字第2884號│98年度訴字第2884號│98年度訴字第3881號│
│    │        │                  │                  │                  │
│實  ├────┼─────────┼─────────┼─────────┤
│審  │判決日期│98年9 月17日      │98年9 月17日      │98年12月8 日      │
├──┼────┼─────────┼─────────┼─────────┤
│確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號    │98年度訴字第2884號│98年度訴字第2884號│98年度訴字第3881號│
│    │        │                  │                  │                  │
│決  ├────┼─────────┼─────────┼─────────┤
│    │確定日期│98年10月30日      │98年10月30日      │98年12月29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302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