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35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356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8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案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載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業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聲請人檢送之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各該罪所宣告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