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70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703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30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本院99年度簡字第3290號、99年度易字第594 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 月,如易│有期徒刑5 月,如易│ │ │科罰金,以新臺幣1,│科罰金,以新臺幣1,│ │ │000 元折算1 日 │000 元折算1 日 │ ├───────┼─────────┼─────────┤ │犯罪日期(民國│99年1 月24日下午5 │99年1 月8 日下午3 │ │) │時許 │時許 │ ├──┬────┼─────────┼─────────┤ │偵查│機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機關│ │察署 │察署 │ │及案├────┼─────────┼─────────┤ │號 │案號 │99年度毒偵字第1141│99年度毒偵字第684 │ │ │ │號 │號 │ ├──┼────┼─────────┼─────────┤ │最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號 │99年度簡字第3290號│99年度易字第594 號│ │ │ │ │ │ │實 ├────┼─────────┼─────────┤ │審 │判決日期│99年4 月16日 │99年6 月4 日 │ ├──┼────┼─────────┼─────────┤ │確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號 │99年度簡字第3290號│99年度易字第594 號│ │ │ │ │ │ │決 ├────┼─────────┼─────────┤ │ │確定日期│99年5 月10日 │99年6 月2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