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4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9號

搶奪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戴嘉清林晏鵬傅明華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09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7 月1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甲○○之年籍資料記載「30歲(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縣三重巿文化南路15巷20號」,應分別更正為「42歲(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花蓮縣富里鄉富南村富南7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甲○○之年籍資料記載「30歲(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縣三重巿文化南路15巷20號」等項,顯係「42歲(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花蓮縣富里鄉富南村富南70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

法 官 林晏鵬

法 官 傅明華

書記官 謝嘉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9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搶奪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