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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38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蘇揚旭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382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志銓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12月6 日99年度訴字第238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即被告陳志銓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陳志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6 日以99年度訴字第2382號判決後,被告於同年月10日收受判決正本(見本院卷第132 頁送達證書),並於同年月17日經由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具狀就上開判決提起上訴(查被告已於99年12月22日罰金易服勞役執畢出監),然被告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理由書敘述具體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書狀內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法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蘇揚旭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382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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